进入未开放景区溯溪受伤,责任谁担?   

      近年来,山野徒步、溯溪、攀岩探险等户外休闲项目热度攀升,但意外事故风险不容忽视。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给大家提了个醒。
  2025年7月,某旅行社与小张等8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组团提供某景点溯溪活动服务。当天下午,小张等人到达某森林公园溯溪地点,进行溯溪、瀑降。游玩中,小张在瀑降时脚部撞击石块受伤,旅行社负责人未终止行程。晚上行程结束后,小张才到当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错位。因行程继续,旅行社直至第二天晚上才开车送其至三甲医院就诊,此后小张多次复诊治疗。
  小张认为,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应担责,森林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担责,遂将旅行社与森林公园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森林公园管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公园未对外开放,两处入口均在施工,正门张贴“本景区升级改造中,谢绝一切参观与游览”告示,小张等人擅自进入,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管理公司作为景区管理人虽负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事故发生时公园未开放,多个入口施工,已张贴告示告知;小张也自认事先知晓景区未开放,不能苛求公园在未开放景区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滑措施,故采信公园辩称。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参与该类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仍自愿参与,未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旅行社明知公园未开放仍组织旅游团前往,未对瀑降等危险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小张受伤后也未及时送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经过等情形,认定小张与旅行社各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小张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户外运动虽能亲近自然、强身健体,但安全永远应当摆在首位。广大户外参与者在出行前应充分理解线路风险、完善自身防护;若行程中因经营者管理疏漏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依法留存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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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山红豆杉 LV11 路人
    2楼
    就是个腿骨折,损失二十多万吗?又不是残废了
    11-2 13:23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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