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场打羽毛球击伤路人,对打双方构成共同侵权
昨天 10:32
江浸月
来自浙江
宁海在线
路人在散步时被羽毛球打伤,直接击球者难辞其咎,但对打者是否也要担责?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对打双方系危险行为共同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9月,郑某与何某(二人均未成年)在开放的休闲广场对打羽毛球。家住附近小区的张某晚餐后散步,行至广场时,被郑某打出的羽毛球体击中左眼,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左眼球挫伤、中度视力损害。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郑某、何某及各自监护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二被告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体育活动的合理风险,其未主动避让导致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何某辩称,张某左眼受伤系被郑某打出的羽毛球直接击中所致,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对打过程中亦遵守体育规则,无任何违规或不当行为;作为接球方,其无法控制、预见对方击球的飞行轨迹,更无法预见球体会击中行人,主观上无过错,与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何某在开放式公共休闲广场开展羽毛球运动,易与过往行人发生碰撞等危险,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羽毛球运动系双方相互配合、持续对抗的体育运动,虽然致害羽毛球系由郑某直接打出,但损害结果是二人共同行为结合所致,不能将致害瞬间从连续对打中割裂看待,故应认定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张某在行经公共活动区域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让运动人群,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根据案情实际、行为危险性及损害后果,酌情认定郑某与何某共同承担80%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结合二人投保的监护人责任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二被告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郑某、何某的持续对打过程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运动整体,虽然直接击中张某的是郑某打出的球,但该损害与二人共同制造并持续的运动风险密不可分。何某关于“未直接击球即无责”的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张某作为过路行人,并非羽毛球活动参与者,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完全免除运动者责任,但其未注意观察、避让运动人群,亦应自担相应责任。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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