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签租光伏,新房主起诉拆除被驳回

屋顶签租光伏,新房主起诉拆除被驳回
法院:屋顶租赁发生在售房之前,租约合法有效
  二手房过户收房后,新房主才发现屋顶早已被原房主签下20年光伏租赁协议,光伏设备已并网投用。新房主认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把原房主和承租方起诉到了法院。
  近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时,多留心车位、外墙广告等位置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2024年6月,永州人刘鹏、王晓夫妇从程辉手中购买了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收房后,刘鹏夫妇发现该房屋的屋顶安装了光伏设施,这才得知屋顶在几个月前已经被出租给他人。
  刘鹏进一步了解到,原房主是程辉,该房屋一直由其家人代为管理。2023年12月,房屋管理人与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户用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合同》,将房屋屋顶出租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约定租赁期限20年,期满后可自动续期5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屋顶租金。合同签订后,光伏项目按规定完成发改备案、竣工验收,并于2024年初正式并网发电。
  刘鹏认为,他购房时并不知道屋顶存在长达20年的租赁关系,要求对方拆除屋顶全部光伏设施,并承担拆除、清理费用。
  程辉则认为,光伏板外观明显,买房人多次实地看房,应当知晓房屋现状,无权要求拆除。新能源公司则认为,屋顶租赁合同签订于出售之前,且项目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主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协商未果,刘鹏、王晓夫妇将原房主及新能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屋顶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光伏项目备案、验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民事租赁合同效力,租约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涉新能源公司在房屋出售前已基于租赁合同实际占有、使用屋顶并投入运营,该租约对新房主刘鹏、王晓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二人要求拆除光伏设施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鹏、王晓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购买二手房不能只核查不动产权证,还需留意屋顶光伏、外墙广告位、车位等容易被忽视空间的租赁关系。购房前应实地查看、向卖方核实房屋现状,要求卖方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租赁、抵押、占用等情况作出明确承诺,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
  若过户后才发现存在在先有效租约,购房者不得擅自拆除、损毁租赁设施,可先行与承租方协商解约;如卖方隐瞒房屋租赁等情况构成违约,可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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