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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与幼童相撞致伤

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与幼童相撞致伤
起诉幼童一家索赔5万元,法院:驳回
  年近70岁的老人在小区跑步时“闯入”儿童娱乐区,与2岁幼童相撞后受伤。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幼童一家赔偿损失5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擅入专属儿童活动区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幼童家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
  与幼童相撞摔伤
  2024年10月2日晚,刘明(化名)携其两岁的女儿彤彤(化名)行至小区内的小广场时,彤彤挣脱刘明的手,转身向秋千走去。此时,王强(化名)自彤彤及刘明身后跑入小广场,因其躲避不及,撞倒了彤彤,自己亦摔倒在地。事发后,王强入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骨折等。
  据了解,事发小区划定有专门的塑胶跑道,事发小广场立有安全提示牌,提示牌上载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
  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强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明一家赔偿损失5万余元。
  庭审中,彤彤一家辩称,事发小广场系特别提示需注意安全事项的儿童游乐场所,王强违规跑步横穿儿童娱乐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年近70岁,自身存在疾病因素、自控及避险能力减退致使其与人相撞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彤彤在儿童娱乐区活动合法、正常;刘明面对突然跑步横穿并迅速接近的突发状况无法预料、躲避,其已履行了合理监护义务。
  擅入儿童专属活动区域
  应承担更高安全注意义务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小广场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涉案小区专门设置了独立的塑胶跑道,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了安全、合规的专属场地,而原告却进入属于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跑步,因其疏于观察,以致其与彤彤相撞后自己亦摔倒。
  儿童娱乐区的核心服务对象为低龄未成年人,该区域的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擅自进入该特殊区域开展跑步运动,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以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予以规范。其父在事发时已做到贴身陪护、看管幼儿,其已尽到日常监护、看管义务。彤彤的突发动作系偶发、不可预见的正常幼儿行为,不存在故意冲撞、恶意侵权的情形,其父亦无过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厘清场所功能边界
  承办法官岑玉洁告诉记者,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儿童娱乐区是低龄未成年人活动嬉戏的专属空间,在该区域内跑步的危险性明显高于普通道路。两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不同公共区域的功能划分,成年人切勿在儿童娱乐区内开展跑步、疾走等高速运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专属活动空间。同时,监护人也应尽到合理看护义务,照看好身边的孩子。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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