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积商标恶意维权来牟利?

囤积商标恶意维权来牟利?
法院:返还“赔偿款”,还要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但个别经营者却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囤积大量商标,通过侵权诉讼获赔以牟取利益。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深圳某公司分别向温州熊某公司、温州佳某公司返还相关“赔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损失。
  2019年、2022年,深圳某公司先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分别将温州熊某公司、温州佳某公司诉至瑞安法院。两案审理时,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法院支持了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温州熊某公司经判决赔偿深圳某公司7.5万元、温州佳某公司经调解赔偿深圳某公司2万元。判决生效后,相应案款均已足额履行。
  2021年,温州熊某公司所涉案件案情出现反转,案外人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查认为,深圳某公司在13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枚商标,其作为普通经营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遂宣告涉案商标无效。此后,深圳某公司不服该宣告而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注册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先后维持该无效宣告认定。
  2022年,温州佳某公司所涉案件同样出现反转,案外人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结论与前案一致。
  2025年,温州熊某公司及温州佳某公司分别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公司返还此前的“赔偿款”并赔偿维权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及相关利息损失。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注册案涉商标时具有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客观上因深圳某公司的侵权诉讼,导致两家公司产生了支出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经济损失,前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维权须以合法权利为基础,恶意诉讼致损应依法担责。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应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切不可将商标异化为索赔牟利的工具。企业应增强商标风险意识,布局自有品牌时做好在先商标检索,降低侵权风险;遇商标侵权诉讼时,应审慎核查对方权利基础,发现对方存在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等情形,可通过无效宣告等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孙小蝶 本报记者 陈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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