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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转账12万元没借条,对方咬定是感谢费不是借款,法院判了

      通过转账凭证和催款通话录音,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对方却以款项系感谢费抗辩,法院如何判?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借贷纠纷中,一对朋友之间先后转账共计12万元,因没有书面借条引发钱款性质争议。
      杜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杜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向张某转账5万元、7万元。杜某主张该12万元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其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系其帮助原告追回欠款获得的感谢费,属于合法赠与、劳务报酬。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杜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杜某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分两笔共计向张某转账12万元,其主张该款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其借款,并提交双方通话录音一份,录音中杜某称“你那个钱能给我吧”等,张某并未对杜某索取款项提出疑问,仅称“现在没有”,符合一般民间借贷情形下出借人催还借款及借款人拖延还款的回应逻辑。张某辩称该款系其帮助杜某追回欠款,支付的感谢费,属于合法赠与、劳务报酬,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二人之间成立案涉借款12万元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杜某以诉讼方式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借期或逾期利息,但杜某于2019年12月曾向张某提出还款要求,张某以没钱为由明确拒绝还款,现杜某主张以12万元为基数,自提出还款要求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LPR计算的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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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宁海圈
  • 【我被这段话治愈了】 烦躁的时候千万不要说话,也不要做任何决定,安静的呆会,成年人的烦恼,和谁说好像都不合适,要学会自我消化,想开,看开,放开,不为难自已,不盲目较劲,尽力了就够了。 真正的强者是,夜深人静时,把心掏出已缝缝补补,睡一觉醒来,又是信心百倍。自渡是一种能力,渡人是一种格局,活着就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 睡前原谅一切,醒来便是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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