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滑”误转万元,接收人拒绝退还
昨天 08:27
扯不断的红尘
来自浙江
宁海在线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为公众敲响警钟。 本案中,刘某某使用支付宝转账时,因输错账户信息,将56363元误转入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转错后,刘某某立即联系支付宝平台客服介入,并通过支付宝聊天界面多次催促唐某某退还。起初,唐某某表示同意配合退款,事后却出尔反尔,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刘某某将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以上不当得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庭审中,唐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益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某因操作失误产生财产损失,唐某某实际收取该笔款项获得利益,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无任何交易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合法收款依据,唐某某取得该款显然没有法律根据。更为关键的是,唐某某经催告及平台协调后仍拒不返还,主观上已构成恶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返还刘某某不当得利款5636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部分群众存在“谁出错谁担责,我无错我不还”的认知误区,认为被动收到他人转错的钱无需担责。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他人因失误带来的“意外之财”并非合法所得,拒不返还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得利,不仅需全额返还本金,还要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来源:《南国都市报》 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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