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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争父辈宅基地闹纠纷 法院:笔录不作为分宅基地依据

      陆川县四兄弟为一块父辈留下的宅基地,先后进行了行政确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场官司,争议焦点最后落在一份行政调解问话笔录上。这份笔录能否成为四人共有这块宅基地的证据?不久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
      埋下兄弟反目导火索
      案件的源头,要追溯到半个多世纪前。陆川县某镇的老孟在土改时分到一块180平方米的宅基地(没有确权),老孟去世后,其二儿子阿铭在该地块种植果树、建鸡棚和猪栏,成为该地块的实际使用人。2008年,随着城镇化发展,该地块成为临街地块,土地价值水涨船高。此时,村民阿林、阿东及某村民小组亦主张有该地块的使用权,为此发生纠纷。2012年,阿铭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土地确权申请。2018年2月,相关部门对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调查。
      确权调查中,阿铭的3名同胞兄弟阿兰、阿金、阿衡要求以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加入确权程序。他们认为,这块地属于大家庭的,要确权,他们理应有份。为核实情况,镇相关部门召集四兄弟进行了一次问话,并制作问话笔录。在问话中,四兄弟表示该地块的使用权为他们所有,假如该地块经由法院或其他途径确权给他们四兄弟,他们将会自行分配,无需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帮助。2018年2月2日,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历史情况,作出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将纠纷地块使用权确权给阿铭。
      引发共有物分割纠纷
      确权决定书,不仅使孟家兄弟内部“暗流涌动”,某村民小组更是不服。
      村民小组向陆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确权决定。村民小组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玉林市中院二审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维持镇政府将土地确权给阿铭的决定。阿铭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得到认定。
      2019年12月,陆川县不动产登记局向阿铭及其儿子颁发不动产权证,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在阿铭父子名下。
      拿到不动产权证后,阿铭很快在土地上动工建房。建房期间,阿金、阿衡曾多次到现场阻拦,阿铭则拿出不动产权证,以示主权。2021年9月,阿铭四层半的砖混结构楼房拔地而起,之后他们搬家入住。兄弟之间爆发激烈的冲突。
     “之前调解笔录说好四兄弟一起分这块地的。”阿金、阿衡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阿铭父子的这两本不动产权证。这场诉讼,从陆川县人民法院打到玉林市中院,再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均被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最后,阿金、阿衡拿出那份2018年的问话笔录,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阿铭父子诉至陆川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份笔录是合法有效的土地分割协议,判令阿铭父子协助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笔录不作为分宅基地依据
      2025年,陆川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庭上,双方围绕问话笔录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展开激烈交锋。
      阿金、阿衡认为,笔录中明确约定“土地确权后归四兄弟所有、自行分配”,这是附条件的民事约定。现在土地已经确权给阿铭,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协议应当履行。阿铭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两个弟弟办理过户手续。
      阿铭父子辩称,这份笔录并非民事协议,只是行政机关调查案件的过程性文件。制作这份笔录的目的,是为了查清土地纠纷事实,不是为了给四兄弟签分家协议。笔录中的所有约定,都是建立在“假如土地确权给四兄弟”这个假设前提之上,但最终的生效判决和确权结果是土地归阿铭个人使用,并未确权给四兄弟。假设条件没有成就,所谓的“协议”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何况笔录里只说了“自行分配”,每个人分多少份额、具体怎么分均未约定,不具备合同的可履行性。
      陆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问话笔录是行政机关的调查文书,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内容模糊、缺乏可执行性,且假设条件未成就,阿金、阿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金、阿衡的全部诉讼请求。
      阿金、阿衡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2026年3月,玉林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这起上诉案,并于3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林市中院认为,案涉问话笔录是人民政府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由司法所调查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民事合同需要各方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而问话笔录的主要功能是固定当事人陈述、查清案件事实,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笔录中关于“归四兄弟所有、自行分配”的表述,是针对行政机关“假如这块地确权给四兄弟”的假设性提问作出的回答,并非针对既有权属作出的确定性分割约定。而最终案涉土地确权给阿铭个人,并非四兄弟共有,笔录所附的假设条件并未成就,自然不能产生民事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玉林市中院指出,一份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必须具备标的、份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必备条款。而案涉笔录仅记载了“自行分配”的原则性表述,没有约定四兄弟各自的份额、具体分割方案、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必备内容,权利义务模糊不清,不具备法律上的可履行性,无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法院结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认定:案涉土地已经依法确权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阿铭父子名下,在权属证书被依法撤销之前,该物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未成立生效的民事协议,对抗行政确权和物权登记结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农村分家分地,应注意以下三点:
      1.关于分家协议的形式规范问题
      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必须写清楚财产的具体情况、各方的份额、分割的具体方案、履行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必备内容,由所有权利人签字按手印,最好有见证人或办理公证。行政机关、司法所的问话笔录,本质上是调查材料,除非各方专门达成正式的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否则不能等同于民事合同,发生纠纷时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2.关于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以政府确权、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很多乡亲觉得,地是祖上留下的,兄弟几个都有份,但法律上只认登记的权利人。如果对权属有异议,一定要在确权、登记的法定程序中提出,等登记完成、判决生效后,再想推翻非常难。
      3.关于附条件民事约定的规范问题
      很多农村的分家协议会附条件,比如“给老人养老送终后分财产”“土地确权后再分配”,这类约定一定要写清楚条件的具体内容,避免“假如”“如果”这类模糊的假设性表述。如果条件最终没有成就,对应的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能厘清权属的边界,却修复不了破碎的亲情。这起案件给广大群众提个醒,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既要懂法、守法,也要珍惜手足亲情,不要让钱财利益,断了血脉相连的情分。
      来源:山东高法综合广西法治日报 、陆川法院 、玉林中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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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林森叶 LV15 宰相
    2楼
    农村人连宅基地都搞不好。
    7-15 11:08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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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长是一场动态的自我更新】 好的人生状态,从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不断更新、持续迭代。不困于过往,不拘泥于现状,多读书、多尝试,一点一滴积累学识,一步一步打破局限,在不断更新中,解锁人生的无限可能。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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