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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食堂用餐饮酒致残,单位及共同就餐者是否要担责?

      近年来,在共同饮酒中产生人身伤亡的例子频频发生,共饮人对该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各有不同。在单位食堂用餐饮酒致残,单位及共同就餐者是否必然要担责?一则真实案例帮你厘清责任归属,给出清晰的法律答案。
      案情简介
      严某系A公司派遣至B单位的司机。某日,A公司指派严某驾驶通勤车至B单位。当晚恰逢元宵节,多名同事在单位食堂自发围坐聚餐饮酒(酒水由一名同事提供),期间陆续有人离开或前来用餐。严某打餐后也坐在一起用餐并主动要求饮酒,同事以其为司机予以劝阻,但其未听从。
       餐后严某自行返回宿舍,无异常状态。次日清晨,严某被发现状态异常后,共同就餐者立即组织人员将严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严某因饮酒造成轻度智能损害,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某的诊疗记录显示,其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病史多年。
      严某的监护人陈某认为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及共同就餐者未尽安全保障、照顾注意义务,将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及食堂所有用餐人员(含厨师)共10人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9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某的饮酒行为系工作时间外的合法的自主行为,与其为B单位提供的工作职责及内容无关,也与A公司对其工作安排无关,A公司与B单位无法定职权或义务对严某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之外的合法行为进行约束。故B单位、A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严某及共同就餐者在食堂内饮酒均系个人的自主行为,并非某人发起的组织宴请聚餐,饮酒人均应对自身饮酒的后果尽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共同就餐者存在劝酒、斗酒、强制饮酒等不当行为,而严某饮酒后自行安全抵达宿舍休息,直至次日清晨被发现昏迷不醒,期间并未出现异常情况,共同就餐者发现其异常后及时送医,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严某所遭受损害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故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珍爱身体健康、提高风险意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浙江法治报综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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