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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要回借款?法院判了!

      生活中,不少人出于情面,在借钱给亲戚、朋友时,不写借条、不签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就直接转账,一旦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对方逾期不还甚至翻脸不认账,出借人往往手里只有一笔转账记录,维权十分被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因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贷款合意,最终败诉。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被告李某以家庭应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欠条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也未对借款过程进行聊天留存、录音固定。当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万元。数月后,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主动还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当面等方式催收,起初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则直接回避沟通,催讨无果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辩称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自愿给付的其他款项,并拒绝偿还任何费用,庭审中,原告除一份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外,无法提交借条、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收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偿还借款,不仅要证明钱已经转给对方,更要证明双方确实是借钱、欠钱的意思表示。该案中,原告仅提交了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无法证明双方达成过真实、明确的借款合意。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人情不能凌驾法律,金钱往来务必公私分明。亲友邻里间借款,切勿仅凭口头约定盲目转账,要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借贷流程。借款时应让借款人出具要素齐全、规范完备的书面借条,明确身份信息、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及逾期责任等内容并签字捺印;优先通过正规渠道实名转账并备注 “借款”,妥善留存借条、转账凭证、聊天及通话记录等原始证据。借款到期及时催收并留存记录,遇恶意拖欠、刻意失联等情形,务必携带证据依法向法院起诉,切勿采取过激维权行为。同时自觉远离高利放贷、违规拆借等行为,守好自身财产安全,养成依规留痕、依法办事的习惯,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民间借贷秩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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