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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承诺成年男士,1年增高10厘米
美容店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美容机构承诺能为成年人实现大幅增高等有违生理规律的效果,收取费用后却无法达成,责任应如何认定?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
  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张某称,通过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1年内使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对于一个早已过了骨骼生长期的成年男性而言,这一承诺极具吸引力。于是,王某向张某支付了2万元的费用。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单上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
  此后,张某为王某提供了数次服务。然而,随着约定服务周期届满,王某沮丧地发现,自己并未如张某所承诺的那样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王某深感被欺骗,要求张某退还费用被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1月,王某选择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其支付的服务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从法律与科学常理的双重维度,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首先,法院对案涉承诺内容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王某在接受服务时已是年满32周岁的成年人。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一两年内实现10厘米增高,缺乏权威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广泛的实践验证基础。张某的承诺带有强烈超常性和诱惑性,真实性存疑。
  其次,法院明确了该承诺在合同语境下的法律属性。张某并非仅表达一种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标,而是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实质上已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或允诺,并直接影响王某作出购买决策。
  关于张某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理应具备与其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医学常识,或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所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性的义务。但在未能提供权威科学依据和可靠实证材料的情况下,张某仍向消费者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其主观上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据此,北京市三中院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该项目服务费2万元,并另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要具备科学常识和判断力,对违背生理规律的“奇迹”保持警惕;对于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务必通过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一旦发生争议,这些都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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