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屋所有权后又反悔
为给孩子买学区房,他把父母告了
想把父母房子卖了,给儿子换学区房,张某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了。近日,江苏南京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老张和老王的独生子。毕业后与妻子周某结婚并生活在北京。小夫妻在北京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张某与父母老张、老王因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等原因,长期存有家庭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导致误会加深。2017年,张某曾向老张、老王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信息:小张现已两岁半,快要上幼儿园和小学。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较为良好的教育环境,准备置换学区房。因此决定近期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敬请理解为盼。电话不方便,请微信语音或文字沟通,敬请见谅。
老张和老王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两口收到起诉状后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为了分得房产,在未与其二人当面沟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将其二人诉至法院,对长辈不敬不孝,严重违背尊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屋,理应回馈下一代。现其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故其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其子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老两口则认为,张某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申明》,合法有效,其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的房屋。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生活,但子女结婚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关系的调整,而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张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将长期存续不可割离。因此,张某主张其与父母之间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以房屋价款为儿子小张更换学区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购买学区房应当根据家庭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且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故张某主张其具有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 孙苏皖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