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职纠纷产生不满情绪,被告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公司的贬损性言论,散布“纯属骗人,乱开除人”等不实信息,造成某公司名誉受损。该公司依法维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4年5月,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正式入职,担任客户专员及销售人员。同年7月,金某向某公司申请离职并填写员工离职单、离职承诺书,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备注“本人自愿离职,所有费用已结清,与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务争议”。同年8月,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公司,纯属骗人,乱开除人,大家都白去上班”等贬损性言论。某公司发现后立即与金某进行沟通协商,金某随后删除微信朋友圈相关信息,但未进行道歉。某公司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签具道歉书,消除其贬损性言论所造成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金某因宣泄不满情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贬损性言论,导致原告某公司商业信誉收到较低的社会评价。金某具有明显过错,侵权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金某向原告某公司赔礼道歉,并签具道歉书,消除其贬损性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周口晚报》 李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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