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日2时42分许,在宁海县兴宁北路与兴工一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了解,事故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再次酒后驾驶,一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事故后果很严重。
据民警介绍,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66***的小型轿车沿兴宁北路东侧辅道自南向北直行通过兴宁北路与兴工一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往东直行通过该路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张某某停车看了下后视镜就直接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未戴安全头盔,头部遭受重创。当日5时20分许,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警民警在张某某暂住地将其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69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酒后驾驶标准。
经查,张某某于2021年11月15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此次属再次酒驾且交通肇事逃逸,宁海县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0天、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处罚。
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
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请广大司机朋友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via:@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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