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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无过错一方可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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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勇敢出发,别让昨天的遗憾拖住今天的脚步】 错过的风景,不必回头张望;未完成的目标,当下就最值得出发。迎着晨光,把遗憾轻轻清空,给日子加满期待。愿所有经历的遗憾,都化作未来惊喜的铺垫。每一个崭新的当下,都能书写全新的答案。

    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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