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作为一种无偿性的他物权,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子女的房屋,让父母做上“居住权”,就是让父母放心,这也是尊老爱老的一种体现。 房子是父母买的,产权证做子女的名下,子女为了报答养育之恩,让父母老有所乐,老有所居,安享晚年,便主动提出让父母做上“居住权”,父母看在眼里,笑在心上。如果父母另有住房的,不必申报子女房屋的“居住权”,父母自己可能也会放弃“居住权”的申请登记。有些离了婚,解除了夫妻关系后,在生活上仍然照顾对方,有的在离婚协议上写上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居住,按照现在的说法,可以申报“居住权”。为了保护有居住权人员的居住权益,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规定,宁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市里的统一操作办法,启动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申报,近日我县第一份“居住权”登记证明已经发到顾客手里。
“树大开杈,儿大分家”,过去,儿子成家立业后,父母请儿子的娘舅或居委会、村干部作中,给儿子分配房屋与家产,并请人书写分家书。分家书一般要写上权利与义务,首先是房屋与财产的析产、分配,其次是养老送终的赡养义务,并写上儿子分到的房屋让父母居住到过世。“居住权”的依法登记,也是历史与传统的延续,是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现在“居住权”登记刚刚开始,大家还不习惯申报“居住权”,有些父母还要难为情,相信今后会习惯成自然,申报“居住权”登记一定会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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