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村长,九年来不思进取,上任九年,村容村貌无多大改变,村民饮水问题多年无法根本性解决,村民生活深受困扰(在我记忆深时,儿时的上陈村是一个山表水秀的让我值得骄傲的地方),这些才是作为一名村长反复反醒和反思的内容。关于我父陈良朝砍树一事,我们不回避,不违言,首先我们曾多次告之,并请联村干部进行通知。砍树造成的损失,我们一直承诺过会予赔偿(可以向派出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去求证),村长在收到赔偿款后不依不休,还扬言要把我父亲拘留,作为一村之长,不是考虑村里人心稳定,而是故意激化矛盾。
?再者,请问现任的村长跟书记,两位可是2003年做路征地的亲历者?还是当时的决策者?再请问地册上是否明确注明03年做路时权属属于我父陈良朝的?(庭上呈供为证)再请问你所发布的村委会会议记录是何年何月何日的?这2017年5月份的会议记录能覆盖十四年前的事实吗?20年的租赁费用320元依据是什么?难道是现两委为上陈村村民所谋的福利吗?事实胜于雄辩,天理昭昭,所谓人在做,天在看,相信大多数百姓及上级领导部门都能够明鉴的。我们所反应的情况均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且在法庭上均有证人证言所证明,当时亲历规划造路、修路的老村长、村会计均在法庭上为我父证明,自留地除征用部分外,其余未征部分仍归原地册上所有人,请问你所谓代表的现村两委所串谋的租凭合同就能将自留地强制占用?再请问自留地归属的改变应该经过哪些流程的决议?既然村委未明白其中的法理,那么由我来告诉你和大家:自留地不比一般上的地,它是维持农民生活、生命的土地,土地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在没有重大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涉及村民自留地的决议都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应。2017年6月份因纠纷事发后才做的一份租凭合同,合同租期从2008年至2027年,其法理性何在?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称,心知肚明的。
法院的裁定并不是判定陈良朝败诉,而是明确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还有回贴中提及,我父故意锯掉枇杷树若干枝条,在村镇两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请问村长在2016年3月25日,因何缘由暴力侵犯年近70的村民金天津,致使其短暂性窒息入院近一周(以派出所留案材料为证)后因怕承担刑事后果,多方调解,向金天津做出赔偿,其影响之恶劣、对社会威害之严重性比我父更甚!!!作为一村之长,置民权、民生何地?怎么能作为村民之表率?各级政府及党委过问及处理过吗?
说明中的陈正宁(银)也是现任村委委员,可以想象这是一个什么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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