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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年关临近 为安全生产加把锁

      ■ 以案释法 县应急管理局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年底,一县外建设公司在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期间,一名正在进行钢结构厂房屋面板安装的作业人员不幸发生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排查事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
      调查结果显示,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导致的沉痛悲剧。调查发现,涉事建设公司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仅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扎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最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违规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涉事公司总经理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也未切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当地应急管理局对其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9455.56元的行政处罚。
      县安委办提醒:年关临近,部分企业、工地为抢工期、赶进度,易出现违规违章作业、超员超量超负荷生产等问题,加之外来务工人员归乡心切可能忽视安全规范,安全生产形势更为严峻复杂。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务必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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